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支治欠工作安排》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3709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7〕1526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支治欠工作安排》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省交投集团,省海事局,绥延公司,中铁建陕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陕西葛洲坝延黄宁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神佳公司:
根据中、省对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厅于12月28日上午召开了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支治欠工作安排会,对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养护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支治欠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现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支治欠工作安排》,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格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及联合惩戒有关规定,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严格进行相应处理。
1.每发生一起以合同纠纷、项目资金或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越级上访的施工单位,在本年度信用评价时扣5分。
2.每发生一起因欠薪导致的30人以上越级群体上访案件,按有关规定报人社部门,并将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3.对于将工程款、合同纠纷等问题包装成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媒体造谣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将报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二、加强维权公示制度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各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保支治欠工作,要摸清底子、建立台账。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拖欠问题排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要加强维权公示制度,在建设、养护项目管理处和标段经理部驻地要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上一个月领取工资的人员名单等信息。同时必须公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和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工工资问题反映途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支治欠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以及省政府历次关于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专题会议精神,近3年来,交通建设领域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实际情况,现将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支治欠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我省公路、铁路、水运建设项目(含养护工程)要绝对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确保零拖欠。
二、具体要求
(一)抓好治理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工资拖欠
多年来,广大农民工积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投融资方式和建设管理模式发生了新变化,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支付保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建制村畅通工程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大,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争取地市配套资金按时落实,绝不能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
(二)动态掌握农民工用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项目法人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按照省厅陕交函[2017]1203、1452号文件要求,及时统计并按时报送“陕西省交通建设、养护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公路水运建设、养护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按要求及时报送。
(三)进一步夯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和项目法人监督责任
要认真落实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企业要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由包工头代发。各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对所管辖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监督责任,要确保用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是施工单位,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建设、养护或总承包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未及时完成设计变更,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养护管理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1.严格落实农民工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单位与农民工要坚持先签合同后用工。要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化。
2.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办法。各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项目管理和确保工资支付双重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按照省政府0.5%-3%的要求,结合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调整缴存比例。同时要严格执行保证金上缴、使用、退还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3.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施工企业都要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每月的计量支付都要将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费用进行分账管理。
4.做好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各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要监督各施工企业认真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确保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工资都按照农民工实名登记直接拨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防止他人冒领和克扣。
5.落实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建设、养护项目驻地要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资管理人员电话、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要在驻地和工点将上一个月领取工资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以方便农民工及时了解核实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
(五)及时完成计量支付和设计变更
要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快计量支付和设计变更工作。通过联合办公、限时办结等措施,缩短支付办理时间。加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进度,及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杜绝因计量支付滞后和设计变更未及时审批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三、联合惩戒
(一)严格信用评价管理
对于以合同纠纷、项目资金或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越级上访的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在本年度信用评价时扣5分,相应的建设单位在年终考核时扣3分。对于欠薪导致30人以上的越级群体上访案件的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相应的建设单位取消评优资格,由省厅约谈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将工程款、合同纠纷等问题包装成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媒体造谣的,一经查实,将报人社部门建议将造谣的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二)严格执行国家三十部委联合惩戒要求
严格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国家发改委等三十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进入人社部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严格按照联合惩戒措施执行限制参与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等。
四、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支治欠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网络、微信等公共媒体,大力宣传保支治欠工作。宣传党和政府为解决欠薪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成效,积极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宣传,让各施工企业明确认识到欠薪成本的巨大,以促进各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